一、审查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1998年10月25日发布)第五条、第二十条。
(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第5号令2000年11月10日发布)。
二、审查材料
(一)申请书。
(二)单位拥有或租赁的活动场地土地证、房产证明。
(三)单位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证明。
(四)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俱乐部章程(草案)。
证明材料需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批准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签署明确书面意见,由同级民政部门做出是否同意批准的决定。
五、受理单位/部门
鹤壁市体育局群体科
六、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七、联系方式
0392-3360362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通讯地址
鹤壁市体育局群体科,鹤壁市九州路91号市政府第二综合楼,邮编:458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