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加快体育立法步伐。加快体育改革与发展过程中重点领域的体育立法。加强体育法律、行政法规等高层次立法,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修改工作。加强体育配套立法,抓紧进行全民健身、体育纠纷处理、体育市场管理、体育竞赛秩序等领域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进一步健全符合体育改革和发展要求的体育法规体系。
(41)加强体育执法监督。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体育行政执法体系。进一步明确体育行政部门的执法地位和执法权限,推行体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联合执法。完善体育执法工作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体育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检查监督、行政处罚等各项职能,建立和完善体育行政复议、体育行政诉讼制度。“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反兴奋剂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执法监督检查。
(42)继续广泛开展体育法制的宣传教育。制定、实施体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编制适应体育系统特点和实际需要的法制宣传教育教材,根据体育队伍的特点开展灵活多样、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体育队伍的法律素质。加强体育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工作。
七、发展体育科技、教育,加强体育人才队伍建设
(43)坚持体育科学研究与体育运动实践相结合。进一步发挥体育科技工作的先导和保障作用,有效解决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群众体育的科研工作以加强国民体质监测评价和科学健身指导系统的建设应用为重点,加强科学健身知识的普及,全面提高大众健身科学化水平。竞技体育的科研工作要以运动训练中的实际需求为着力点,加强科技攻关,提高运动员的技术水平和参赛实力。加强对2008年奥运会重点项目的科技攻关,做好信息研究与服务工作。
(44)继续深化体育科技体制改革。努力建立适应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精干高效、纵深配置、全面开放的体育科技服务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体育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和措施,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体育系统和非体育系统的科研力量,整合全国的体育科技资源。
(45)建立健全训练、科研、医疗三位一体的科技服务体系。改善国家队重点训练基地、科研机构的科研条件,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改善地方科研机构的基础条件,突出重点,形成服务特色。选择科研水平较高、实验条件较好的地方体育科研单位,纳入国家体育总局“十一五”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建立优秀运动员数据信息共享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