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竞技体育司 发布时间:2008-05-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行业体协,各有关院校,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实施国家奥运战略后备人才精品工程,国家体育总局将于2006年开始,以奥运会四年为一个周期,在全国各级各类体校中开展“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认定工作。现将“基地”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
在全国开展“基地”认定工作是认真贯彻“十一五”规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实施2010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程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也是促进全国各级各类体育学校提高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质量的一个有效措施。通过开展认定工作,确定重点,择优扶持,强化管理,实施体育后备人才精品工程,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适应我国竞技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对象
体育运动学校、竞技体育学校、单项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中学。
三、办法、条件、细则和申报表
详见附件1、2、3、4。
四、程序
(一)各省(区、市)体育局负责组织本地学校自评与复评认定工作,并根据认定条件,推荐申报“基地”备选学校。
(二)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组织对“基地”备选学校进行统评审定工作。
(三)各省(区、市)体育局须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的“基地”认定申报表(详见附件4)和时间要求进行申报。
五、时间
(一)学校自评时间
学校须于2008年奥运会举办当年的9月根据“基地”认定条件进行自评工作,于9月30日前完成自评,并将“基地”认定申报表一式10份和软盘(须用word文档)报所属省(区、市)体育局。
(二)省(区、市)体育局复评时间
各省(区、市)体育局须于2008年奥运会举办当年的10月30日前完成对学校的实地复评工作,并将推荐的“基地”备选学校申报表一式10份和软盘(须用word文档)于当年的11月15日前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