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字:  电子竞技  地掷球  体育中心  中国地掷球之乡  鹤壁市篮球队

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作者: 时间:2008-05-23 Tag: 点击:

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财务管理办法
(1996年3月6日国家体委、财政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管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体委)主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愿承办的全国体育运动会、全国冬季体育运动会和全国城市体育运动会(以下简称运动会)。
  第三条 运动会财务管理工作是体育事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运动会所需资金的筹集、分配、运用、核算、监督和检查等一系列工作,对办好运动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四条 运动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按照"共同举办、共同负担、地方自筹为主、中央定额补助为辅"的原则,积极筹集资金,既要保证运动会的基本需要,又要励行节约,将运动会办得隆重、热烈、圆满、节俭。
  第五条 运动会从筹备到结束以及处理缮后事宜期间,必须设有独立的财会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部),接受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的直接领导,并接受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运动会财务收支情况应接受上级或同级审计部门的同期审计或事后审计。
  第六条 组委会财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开展工作。运动会财务部必须配备持有会计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必须配备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同时兼管会计和出纳业务。出纳不得兼管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运动会的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均应在组委会领导下,归口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八条 运动会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经费开支标准和开支办法管理、收入管理,财产物资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组委会所属各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和承办的比赛项目,编制运动会经费预算,报组委会财务部审核、平衡、汇总,经组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组委会所属各部门和各竟赛委员会在编制经费预算时,要列出具体项目、数量、单位、开支标准等计算依据;以便于审核。财务部编报的预算经组委会批准后,一般不予以调整。如因特殊困难需要调整预算时,各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必须提出调整预算报告,经财务部审核同意并上报组委会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

最新评论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