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研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体育科研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立项资助和经总局申报获得其他渠道财政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资助方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托单位是指受总局委托负责科研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的单位,依托单位也可以作为承担单位承担该项目的研究任务;承担单位是指承担科研项目研究任务的单位;科研项目责任人是指科研项目的第一负责人。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总局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编制经费预算,与《国家体育总局科研项目申报书》一并报总局科教司;
(二)总局科教司组织有关专家或中介机构对入选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评审;
(三)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根据评审意见对经费预算进行修改,经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依托单位审核后,与《国家体育总局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并报总局科教司;
2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科研项目的,科研项目依托单位应与其他承担单位就研究任务、工作条件、经费分配、成果权属以及相关责任等签订协议(合同)书并报总局。暂不能确定协作内容及协议(合同)书的,应将主要协作内容、预算依据和经费拨付方式等在经费预算中说明。
(四)总局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经费预算及资助额度。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包括总局资助经费、国家其他科技计划资助经费、单位自筹经费等。
支出预算包括科研业务费、设备费、管理费、人员费等。
(一)科研业务费包括测试、计算、分析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计算机编程及机时费,实验动物的购置、饲养费,协作费(外单位承担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差旅费,业务资料及翻译费、检索查新费,打印、论文发表及出版费,知识产权 登记费,调研及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结题验收费等。
(二)设备费包括自制专用仪器设备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科研专用软件及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设备费预算中不得列支购买日常办公设备的费用支出。
(三)管理费是指补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直接管理费用,公用仪器设备、房屋的使用费,水、电、供暖、通讯、办公用品等费用和管理人员费用。管理费预算不得超过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