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待遇和财务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待遇和
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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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局、
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行业体协,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待遇和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章)
财 政 部(章)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派体育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外派人员)财务管理工作,保证外派人员国内外的有关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体育系统与国(境)外签有协议而派往国(境)外工作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体育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为外派人员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并委托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人力中心)具体负责外派人员的派遣和管理。
第二章 国外费用及待遇
第四条 根据外派人员派遣性质和国外聘金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经费管理办法。
(一)外派人员在国(境)外受聘期间,每月国(境)外个人生活费用基数为650美元;聘方每月提供的聘金在800美元以上(含800美元)的,聘金超出650美元部分的35%归外派人员个人,65%上交人力中心作为管理费。管理费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进行分配。
(二)属我国体育外事工作需要派出的外派人员,若聘方每月提供的聘金低于650美元,差额部分由人力中心补足。
(三)一些经济不发达国家确有需要,但提供的聘金在800美元以下的,由人力中心面向全国招聘符合条件的“志愿人员”外派工作。人力中心需向个人收取派遣工作中直接发生的相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