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2002年9月18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竞赛管理,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由举办人采用售票、收取报名费、接受赞助或者获取广告收入等形式举办的自负盈亏的体育运动项目竞赛活动,适用本办法。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的本单位、本系统的体育竞赛,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体育竞赛实行登记制,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竞赛的管理。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体育竞赛举办人(以下简称举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体育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资金。
第六条 举办人按照下列规定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一)在本市、县、区举办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的30日前向所在市、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二)举办全省性或跨市的体育竞赛或者举办全国性或跨省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的60日前向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或备案。
(三)举办国际性或者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运动队或运动员参赛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90日前向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或备案。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加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登记的发给竞赛登记证。
第七条 举办人申报登记体育竞赛,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公民应提交身份证件,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信证明等材料;
〈二)竞赛规程、规则、组织实施方案及其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与申报登记的体育竞赛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所需资金的材料;
(四)竞赛场所使用意向书;
(五)竞赛使用的器材和设施的名称、类型、来源等材料;
(六)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基本情况;
(七)竞赛经费的预算报告;
(八)医疗保障措施和急救方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同时提供批准文件。
第八条 体育竞赛经准予登记后,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派专人对体育竞赛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体育竞赛经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后,举办人不得随意更改或取消竞赛;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改或取消竞赛的,应当在依法清理有关债权债务后,向竞赛登记部门办理核准或注销登记,并发布公告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