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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作者: 时间:2008-05-24 Tag: 点击:

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促进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公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民体育健身活动,是指政府倡导全体公民参加的,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活动。
  第三条 公民依法参加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体育设施适应全民体育健身的基本需要,为全民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全民体育健身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体育健身工作。
  第六条 对组织、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活动开展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组织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鼓励、引导公民积极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推动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本地区实施方案,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方法,实施体育锻炼标准,指导、督促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组织开展和协调乡、镇、街道的体育健身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
  提倡具有体育特长和热心体育事业的人员,参与组织辅导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条 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其章程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提倡各行业、社会组织及个人组建以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为主的群众性体育俱乐部。
  第十一条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提高体育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时间;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对学生体质定期进行检测。
  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第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提供体育健身场地、设施等必要条件,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等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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