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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全国纪录审批制度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作者: 时间:2008-05-22 Tag: 点击:

 
体育运动全国纪录审批制度
(1989年5月30日国家体委发布,(89)体训竞综字33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运动员勤学苦练,不断地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创造新纪录,推动我国体育运动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田径(包括室内田径)、游泳(包括短池游泳)、举重、射击、射箭(包括室内双轮)、赛车场自行车、速度滑冰、室内短跑道速度滑冰、飞机跳伞、滑翔、航空模型、蹼泳、滑水、航海模型、摩托艇等15个项目设全国纪录。
  设立或撤销全国纪录的项目和年龄组,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体委)批准。
  第三条 凡运动成绩高于原全国最高纪录(以下简称全国纪录)的,国家体委将及时审批,井公布为该项目新的全国纪录。
  第四条.凡是在国家体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系统全国一级体育协会主办或认可的正式竞赛中,严格执行国家体委审定的运动竞赛规则,有符合规定名额的该项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员执行裁判工作,运动成绩刷新全国纪录者,可以申请为创全国纪录。
  我国运动员在参加正式国际竞赛中,运动成绩刷新全国纪录者,可以申请为创全国纪录。
  其中,射击、室内短跑道速度滑冰的各个项目,必须是在国际竞赛、全国竞赛中,运动成绩刷新全国纪录者,方可申请为创全国纪录。
  竞走的各个项目,必须是在国际竞赛,全国竞赛,省、自治区、直辖市竞赛或相当于省级以上单位举办的竞赛(包括国家体委批准的由省级主办的邀请赛)中,并且有国家体委指定的竞走裁判员在场担任主要裁判工作,运动成绩刷新全国纪录者,方可申请为创全国纪录。
  第五条 在符合第四条要求的竞赛中,各项运动的预赛、次赛、复赛、决赛或及格赛,成绩相等的决定名次赛,田径、速度滑冰、射箭的单项和全能,举重的单项和总成绩,射击的个人和团体,游泳、蹼接力的第一程和长距离游泳中,由正式出发开始的第一个短距离单项,凡成绩刷新全国纪录的。都可以申请为创全国纪录。
  田径长距离项目跑比赛中,运动员在较短的距离创造的成绩可承认为全国纪录,但他必须跑完规定的距离并在赛前提出申请,如果人工计时,须由3名裁判员计时方为有效。
  第六条 运动员创造的全国纪录,同时可作为该运动员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及有关单位的纪录。
  第七条 在国家体委组织的全国正式竞赛中,运动员刷新全国纪录时,须按国家体委规定的表格逐项填写,完备手续,可由该赛区组织委员会审批,并报国家体委备案。在国家综合性运动会上,运动员刷新全国纪录时,须按国家体委规定的表格逐项填写,完备手续,可由该项竞赛委员会审批,井报大会组织委员会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竞赛上,运动员刷新全国纪录时,应由运动队申请,按国家体委规定的表格逐项填写,完备手续,报国家体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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