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1996年7月3日国家体委、人事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我国体育事业,调动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人事部、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12号]的精神,结合体育运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体育系统各级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各类体校的教练员。
其他系统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应根据比赛(培训)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的情况全面评定。
第四条 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工作。
全国单项运动协会负责本办法规定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的具体实施工作。
运动员、教练员应当发扬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为提高我国运动技术水平做出更大贡献。
第二章 运动员奖励
第五条 运动员名次奖:
(一)运动员在奥运会、亚运会上获得奖励名次,执行附表一所列奥运会、亚运会奖金标准的上限;
(二)运动员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上获得奥运会比赛项目奖励名次,执行附表一所列奥运会项目相应比赛层次资金的上限;
(三)运动员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上获得非奥运会比赛项目奖励名次,执行附表一所列非奥运会项目相应比赛层次奖金标准的上限;
(四)集体项目和团体(组)项目的非主力运动员,执行附表一(见表)所列相应比赛层次奖金标准的下限;
(五)登山运动员执行附表二(见表)所列相应比赛层次奖金标准。
第六条 运动员创世界、亚洲纪录奖:
(一)运动员在奥运会上创世界纪录,执行奥运会第一名奖金标准的下限;
(二)运动员在其他比赛上创奥运会比赛项目的世界纪录或亚洲纪录,分别执行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或亚洲锦标赛第一名奖金标准的下限;
(三)运动员创非奥运会比赛项目的世界纪录或亚洲纪录,分别执行非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或亚洲锦标赛第一名奖金标准的下限。
第七条 运动员每多获得一项奖励名次或每多创一项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分别按该奖励名次奖金标准或创纪录奖金标准增发一份奖金。



